21项实施细则对应全学段的21个资助项目,共163条,分别从资助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分配、评审要求及资金发放等方面作出系统而又详细的规定……日前,湖南下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期5年。
《方案》强调,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 “三助”岗位、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含非普惠性幼儿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增加实施细则,填补政策空白
《办法》指出,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具体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入园补助)等。
其中,港澳及华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将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20000元、10000元、7000元、5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30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给予资助。
同时,针对在校就读的家庭经 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24%,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11%,其中,一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16%,非寄宿生资助面为5.5%;二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2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7.5%;三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3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17%。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 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也可以获得相应入园补助,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其中脱贫县为15%,其他地区为7.5%,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文件的基础上,《方案》增加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与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和学前教育入园补助实施细则,填补了制度空白。
未读满半个学期退学、辍学、休学的学生,应将其本学期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收回
针对中职学生流动性大的问题,《方案》还特地对未读完一个学期的学生如何享受国家助学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方案》指出,涉农专业全部纳入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涉农专业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职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各校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分档资助。
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两年制中职学生可享受3个学期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及以上中职学生按照学制减一年期限享受国家助学金,五年制大专学生前3年执行中职国家资助政策。
对于未读满半个学期退学、辍学、休学的学生,视为放弃享受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其本学期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应当收回或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对于学期内中途转入的学生,已在转出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转入学校不再重复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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